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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简介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1 〕263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 87 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 , 自2002 年 l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1.0.5 、 3.1.1 、 3.1.2 、 3.2.1 、 4.1.1 、 4.1.2 、 4.2.4 、 4.2.5 、 4.2.6 、 4.3.1 、 4.3.3 、 4.3.10 、 4.3.11 、 5.1.2 、 5.2.1 、 5.2.3 、 5.2.5 、 5.2.6 、 5.3.3 、 5.3.6 、 6.0.3 、 6.0.4 、 6.0.18 、 6.0.20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以建标〔2001〕26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验证性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阶段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的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和附录。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450053,传真:0371—3929453 , E- mail : mtrwang@public2.zz.ha.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
 
 
 
 
 
目 次
l 总则
2 术语
3 材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水性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进场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 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附录 B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附录 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
C.1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
 
附录 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附录 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的测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物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 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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